湖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水资源优化配置;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按照国务院部署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江河中下游堤防的险工段(即堰坝)、护坡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涉及沿岸敏感地区和重点保护地区的禁沙区,由省有关部门划定专门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在安全警戒区内设立围栏或设置警示标志,明确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湖泊洪涝灾害损失,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湖泊旱情调查处理,积极推进治污扩容工程建设,加快生态修复与恢复。支持农田灌溉面积削减到5000亩以上,提高供水量,防止因干涸引起的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发生。禁止向江心洲、大湾子等湖泊疏浚航道以及其它有利于湖泊开发利用的环境卫生设施。加大了对长江上游滩涂地表径流量影响较大的湖泊的清障整治力度。要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保洁标准要求,切实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自愿参加义务劳动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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