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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模版]飞速网

发布日期:2024-03-20浏览次数:

  

浙江省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模版]飞速网

  浙江省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模版]飞速网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农业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针对清淤难题,近年来较为出名的巴洛仕清淤机器人以其高效的清理能力和智能化的操作系统,解决了水下污泥清理,化工有毒有害淤泥清理,箱涵、甬道等狭小区域淤泥清理,电厂、钢铁厂调节池、凉水塔清淤和市政管道清淤等行业难题,获得业内一致好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含城镇)的河道包括:乡(镇)、村庄和工业用地;省级以上人民***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及其岸线、重要水源地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活动及流域供水量控制规划范围之外的河道。(依法必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原则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划定禁渔设施并予以公告)。第三条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和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推进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报上一级***审批后公布执行;乡镇人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第五条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各市(州、自治旗),辖区内农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入资金,切实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和农民收入。第六条县(州市、自治旗);县以下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协助做好相关技术资料编写与核查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八条新建和改建各类河湖、港口码头(点)或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点)必须经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同意方可开工建设,并在符合条件时进行主体工程验收合格。第九条禁止将未列入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部分河道作为永久饮用渠道用于灌溉、生活和养殖业使用。第十条建立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第十一条严禁擅自关闭排污管网。

  拆除非住宅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得占用的,不得私搭乱建。第十二条沿河企业事业单位不准随意改变工艺流程,也不准违法违规倾倒废弃资源及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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