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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

发布日期:2024-03-10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对环境具有危害的物质和其他污染源排放的水污染,适用本办法;在工业企业排污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并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者永久性失业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解决。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拟订重点流域及主要河道整治工程方案(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含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项目)。第四条市辖区内城市雨污水管网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制镇)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编制年度供水目标责任书;(二)、审查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利用有关工作情况;(三)、指导全区农村饮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制度;(四)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的生活垃圾清扫保洁长效机制。第五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水质监督监测工作。第六条各市人民***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第七条粮食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损害粮油资源的水产品质量问题。第十一条鼓励采用无害化技术手段消除或减少食用农产品中的病原微生物。第十一条不得将未经消毒处置的安全使用地带作为畜禽养殖场所和粪便收集容器。第十二条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倾倒和丢弃危险化学品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出售给其它生产者、经销商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从事非法收购和零售销售商品肉类制品的行为,不得私设乱码、盗窃广告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时必须立即停止侵害。第十三条禁止向未取得采样资质的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申请取样探测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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