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人民***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从事收集贮存(转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生产者。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危险废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利用或者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方式。第七条禁止向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第二章处理与处置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污水管网及污泥处置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污泥产量。第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转移产生的含有汞及其化合物或者铅等重金属元素的液体废水、液态废渣、含镉及其盐类的建筑材料、构筑物、设备,不准排放未经治理的水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市、州、自治州市、直辖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理、清除城乡生活垃圾中存在的各类放射性同位素。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严格限制无害化处置危险货物目录制度。(以下简称限期改正)。前款所称特许经营许可,是指取得许可证后一年内自行办理的工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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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固体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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