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随县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随县人民***门户网站 1、总则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划。第二条在河道治理工作中坚持“防洪治污”第一责任主体地位,按照国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排水秩序的通知》、《随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十四五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及市县(区)人民***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方案。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全县范围的工业与生活用水源头管网建设以及城区内农村饮用水户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兼顾城市给水管理,确保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实现重点流域、关键区域的雨水资源有效配置。第四条新建乡镇企业要严格落实村规民约制度,健全镇级单位自来水供应机构和配套运行站点。各乡、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切实做好辖区内农田灌溉、道路交通、城乡道路照明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保洁、养护及维护工作。第五条建立完善重大水利工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资料,及时清理积存各类有价值的水产品、废弃物和危险化学品。第六条对未建成或改造完毕的重大水利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按程序向省安监局申报材料,并报省级安监部门备案。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演练,定期通报事故情况,及时掌握发生原因分析原因的情况。第八条县以上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督促相关地方***加快推进实施一批有利于节支增收的大中型水库建设,提高蓄水量,防止下游泥石流进入河湖。第九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大坝闸门,不得施工或者使用小型船只、机械设备等逃避监管方式非法采砂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鼓励利用资金用于兴修建筑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社会公益性行业发展项目的建设运营。第十四条县以上各级财政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农业产业化经营平台,实行分片开发、集中式建设。县以下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投资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可纳入当年专项计划,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第十五条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实缴的营业税。第十六条所有涉外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才能正常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七条涉及到跨县、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人民***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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