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 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防治汞污染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治理。第三条市人民***组织编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将推进我市城乡基础设施配套能力提升,提高城镇化水平。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的落实与协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部级的各项政策措施,研究决定采取什么形式的资金投入、实施哪些项目以及如何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第六条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有权监督检查各区(市)***的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第七条市***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指导协调全国经济社会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相关活动。(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大执法监察手段,增强全过程执法意识,形成合力。第八条市、县、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大气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及隐患整改考核。第九条镇党委、镇长、村委会主要领导和群众代表参加会议时应充分听取当地人大代表的汇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第十一条乡镇党委和居民代表应当积极协助做好下达的问题清单、要求、限期解决等问题。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事业单位收集反映的情况后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上报材料。第十四条乡(镇)人民***应当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总体部署和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合理选择用地范围,确定土地利用结构,明确耕地占用率和流域面积,保证农田灌溉使用功能。第十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固体废弃物处置标准,不得擅自倾倒。第十六条鼓励村民自行堆放危险废弃物,禁止将其随意丢入河道、湖泊中造成二次污染,防止因采砂引起爆炸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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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设计规范》(DB14/T2)规定,经核查合格,达到相应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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