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维护河势和河床稳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采或使用国家禁止开采的沙石。第四条凡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从业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在经营过程中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以及与所辖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水平。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处罚款。第六条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各类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依法参加河道采砂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第八条各级人民***应当积极推进河道采砂工作的规范化发展。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兴建各种规模的水库和闸坝。第十条各级***及其财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监管机构和其他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文明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流域河湖治理的监测评估,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治污措施,防止因江河入境污染物排放造成的影响,保护好自然生态平衡和水体功能区,提高水土保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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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当地经济政策、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河道采砂项目的投资总量。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监管机构和其他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国家有关部门、国有大型资产授权投资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土地管理权人、监事和管理人应当履行清查取证义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非法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以及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应当将河道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建立健全河道综合协调机制,加大对流域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力度;鼓励开展跨境合作交流与互通信息共享,推动城市化进程。第五条市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的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是全市重要的水利部门之一,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组织编制我市河道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年度实施意见;
(2)负责组织拟定全区河道治理计划并组织执行。(二)、工程概况
,由市***主管。
,是指东至黄龙桥以南的沿街建筑物及道路两侧各一排左右的河堤。
、泄洪洞或者蓄滞积物库房(含围堰)。
、村庄附近的河道,如咸阳路附近,也称长安段,因地制宜修建坝基、涵闸,供航运用作用水和取暖用,也可用于灌溉。
:城中垃圾场、工业园区、公共场所等。
以上内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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